→ 记者个人资产已遭查封、冻结
→ 原告公司为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
[本报综合消息]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
针对此案,《第一财经日报》的报社管理层表示,记者刊发的相关报道系职务行为,《第一财经日报》将全力支持记者应诉,并维护记者的正当权益。


苹果公司的调查结论
鸿富锦是富士康科技集团(下称“富士康”)下属全资子公司,而富士康则是鸿海在大陆投资兴办的高科技企业。其主要研发生产精密电气连接器、精密线缆及组配、计算机机壳及准系统等产品,合作伙伴包括苹果公司、摩托罗拉、诺基亚、IBM、索尼等世界知名IT企业。
在今年的《财富》500强排行榜上,鸿海名列全球206位,其在2005年的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是283.5亿美元和12.6810亿美元。
今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在C5版头条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成为大陆地区率先报道富士康普遍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现象的媒体。
该文揭示了富士康工厂员工超时加班及相关内部管理等问题。本报记者随后实地调查了富士康在江苏昆山的另一个代工厂。文中提到了这类规模庞大的企业,也有比一般中小代工厂优越的一面,如加班费、食宿等方面。
8月18日,苹果公司针对富士康在深圳的工厂状况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称:调查小组发现,该供应商复杂的工资结构,明显违反了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行为准则《Supplier Code of Conduct》(下称《行为准则》)的相关要求。
同时,调查还发现,富士康员工的加班时间超过了《行为准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通过检查不同生产线上7个月的换班记录,苹果公司发现,这段时间内,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时35%,其中四分之一的员工连续工作6天以上。
高价索赔记者个人并非第一次
富士康深圳工厂承接了苹果公司风靡全球的音乐播放器iPod的制造订单。今年6月11日,英国的《星期日邮报》在其一篇题为《iPod之城》的报道中,披露了富士康深圳代工厂制造iPod所雇用的女工,往往每天工作15小时,所赚得的月薪却只有27英镑(约合人民币387元)。这篇报道迅速引起全球关注,并促使多家关注劳工权益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发出号召抵制苹果产品。该文还直接引发了苹果公司派出规模庞大的调查团,进驻富士康深圳工厂,展开全方位的有关工人待遇的调查。
8月23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子邮件采访时,《星期日邮报》这篇文章的作者克劳迪亚·约瑟夫(Claudia Joseph)表示,很高兴看到苹果公司的最新调查报告,证实富士康存在违背苹果公司《行为准则》的行为。她同时表示,她和当时进入富士康工厂拍摄的摄影师一道,“毫不犹豫地坚持原先的报道立场。”
此后,郭台铭曾公开表示,公司将起诉英国这家媒体。根据克劳迪亚的说法,《星期日邮报》目前为止只接获富士康方面的一封律师函。
出人意料的是,7月10日,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通过法院将《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报社记者王佑两位个人的财产分别查封、冻结。其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向王佑和翁宝分别发出(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3号和(2006)深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佑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封、冻结以2000万元人民币为限)”,“冻结被告翁宝银行存款、股权,查封、扣押被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查封、冻结以1000万元人民币为限)”。
但目前两名记者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根据《第一财经日报》从深圳当地法院了解的信息,该公司向翁宝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向王佑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并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
针对此案,《第一财经日报》的报社管理层表示,记者刊发的富士康报道系职务行为,报社坚决支持其二人应诉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本报编委会也通过集体决议表示,本报记者采访时有证据、证言和证人,报道详尽、翔实,体现了报社一以贯之的对社会正义的追求。
同时,在就该诉讼案的一份公开声明中,《第一财经日报》对鸿富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王佑、翁宝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和车辆等个人财产,表示强烈谴责。声明要求鸿富锦尽快解封两名记者个人的财产。
案件发生后,本报采访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乃蔚。陈乃蔚律师认为,此案系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将记者个人列为被告的做法很少见。“由于记者是职务行为,列记者个人就是为了打击记者个人。”他还表示,向个人主张3000万元高额的赔偿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很少见。
2004年,鸿海也曾因一篇报道,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假扣押”了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的个人财产,同时向其个人索赔3000万元新台币。其行为引起了台湾地区和海外各地媒体从业人士的强烈抗议,并最终迫使该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台湾《工商时报》及记者达成和解。
《第一财经日报》就报社两位记者被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起诉的声明
《第一财经日报》就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公司”)诉讼本报员工王佑、翁宝名誉权侵权一事,郑重声明如下:
一、王佑记者的报道属于职务行为,为此,本报将坚决支持王佑、翁宝二人,全力应对与鸿富锦公司的诉讼。
二、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鸿富锦公司将王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本报编委翁宝列为被告,与法不符。为此,本报郑重要求鸿富锦公司撤销对翁宝的起诉。
三、针对鸿富锦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王佑、翁宝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和车辆等个人财产,本报表示强烈谴责。本报郑重要求,解除对翁宝和王佑个人财产的查封。对于由此给翁宝和王佑个人利益造成的侵害,本报将全力支持其二人通过法律途径向鸿富锦公司主张。
四、我们相信,鸿富锦公司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势必引发新闻界的公愤。
特此声明
《第一财经日报》社
2006年8月28日
《南方都市报》评论:资本有恃无恐 媒体有心无力
6月中,《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两篇有关富士康集团的报道,认为其在深圳的工厂普遍存在工人“超时加班”的问题。7月初,富士康集团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随即查封了两人的房产、汽车和存款。此案一经披露,立刻引起媒体与学者的热烈讨论。在具体的法律程序细节之外,此案也被扩大解读为资本与媒体的对峙,对峙之中双方力量强弱悬殊,让人心惊。
毫无疑问,企业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媒体也必须为其报道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富士康集团此番维权,却让人读出了“淫威震慑”的意图:第一,富士康没有直接起诉报社,而是选择了记者与编委个人。被告者不仅经济能力与社会活动能力都明显更加弱小,而且他们是直接操作新闻报道的具体个人,对他们的威慑,可以最有效地防止类似负面报道在未来重现。第二,富士康以其强大财力为后盾,提出了财产保全的极端请求。在开庭以前,案件是非明了以前,被告人的财产已经遭到查封。不论报道是否属实,不论案件最终如何判决,恐吓新闻工作者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成。用当事记者王佑的话讲,以后还有哪个记者敢去揭企业黑幕?虽然控诉指向的是具体的两个记者,但是受到震惊的确实是整个新闻界。
有学者指出,法院在立案对象上存在问题,施行财产保全疑似偏袒。但是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富士康集团与法院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只能说企业利用了法律的漏洞,有效地将财富转换为权力。富士康集团总裁郭台铭与媒体的互动,一贯有其“强烈的个人风格”,而且富士康在台湾被认为“好讼成性”,此案手法娴熟,并不意外。但是恃财傲物者,绝不只富士康一家,从财富到权力的转换,也不只发生在法律程序中。实际上,如果没有独立的监督和健全的法治,大型企业挥舞财富的魔杖,可以贿赂政客,可以收买媒体,甚至还可能把公权力变成巨商进一步敛财的工具。财富就是权力,这从来都不是秘密,但是必须防止财富权力在经济领域之外蔓延,这是现代社会的常识。
可是,在发展中的中国,企业家被社会娇宠,一个效益良好的企业,因为对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常常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偏袒与保护。财富权力不仅缺少有效制约,而且趋向膨胀,社会博弈能力非常强大。与之对比的,正是媒体的艰难成长与备受挤压的弱势地位。
一方面,媒体有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但其报道与言论的权力始终缺少专门法律的充分保护。此次富士康案,有专家特别指出,言论立法的缺失,让记者和报社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媒体在市场化改革中成长,需要依靠商业广告自食其力,对企业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再加上媒体整体起步较低,全行业的抵抗能力较弱,因此对广告客户妥协的事件时有发生。财富集团依靠财力直接向媒体施压,已经屡见不鲜。《第一财经日报》此番挑战全球500强企业,即使报道略有瑕疵,其勇气和责任感也应该得到支持和赞许。
富士康事件,是财阀干涉媒体行为的升级,从收买变为恐吓,从以财力施压,变为通过公权力威慑。其中暴露了一个缺少约束的强大资本的有恃无恐,在这一有恃无恐下,资本认为媒体可以轻易地被恐吓,被操纵。这,应该不仅仅只令媒体感到尴尬和耻辱。然而,市场竞争与社会分工,要求媒体必定要成为监督力量、社会自我清洁的力量。媒体的这一特性使得它天然具有进攻性,因此必然引来被监督者的反击。可以说这职责让媒体格外脆弱。但是,监督是媒体的本职工作。所以,即使其监督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即使总是要经受来自被批评对象的压力甚至报复,即使记者被很多地方与机构列为最不受欢迎的人,媒体也仍然会坚持其监督批评的职责。
广州日报:三问富士康天价索赔案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天价索赔,而且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此举震动了中国新闻界和法律界,法院对记者个人的财产查封是否合法?案件的走向到底怎样?此案暴露出哪些法律上的缺陷?中国媒体应该受到法律上怎样的倾斜保护?
疑问一:记者财产被查封有无法律依据
事件发生以后,很多人都在质疑这样一个问题:深圳法院为什么仅在受理案件后就可以查封、冻结两位记者的财产?昨天,本报记者联系了一位在天津高院立案庭工作的法官。该法官表示,法院在立案受理案件之后,为了保障原告的权利,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且不论诉讼对象是否错了,单看查封行为来说也是合理的。不过,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权利,法院要求原告在查封的时候要提供财产担保,只要提供了担保,查封财产在法律上就是允许的。”
不过,另一方面,该法官也透露说,像这样的案件,任何一家法院都是愿意受理的。因为这里面存在一个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法院立案之后,就可以收到一笔诉讼费。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等审判结果出来以后,再由败诉一方承担。据该法官粗略估算,这个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该高达16万元左右。
疑问二:记者能打赢这场天价索赔案吗
针对名誉侵权案件,1993年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制定了一份司法解答和司法解释,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对名誉权案件的审判都是以这两份东西为依据的。
1993年的司法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对照上述条款,在这个案件中,很明显,记者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即使文章侵权,承担责任的也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社,原告将两名记者告上法庭的诉讼行为是“告错了人”,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过,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我们会发现,“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也就是说,单从条文上说,原告也可以单独起诉记者本人,尽管在以往,这种情况微乎其微。
此外,一旦进入实体审判,那就要看《第一财经日报》的两篇报道是否实质上构成侵权,在这方面,司法解答规定,判断是否侵权就看报道是否“基本属实”,法律允许新闻报道部分失实、细节失实,只要文章的主题部分属实就可以了。具体到富士康的报道,记者有大量的一手采访,也有苹果公司的间接认证,更有其他媒体的进一步报道,现在看来,《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在法律上应该是站得住脚的。
疑问三:富士康天价索赔是为了维权吗
法律上的问题是清晰的,相信富士康这么有实力的公司对这个问题也应该了然于胸的,但富士康仍然采取这一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举动,显然是另有他意,那就是利用现在我国新闻法制的漏洞,威胁恫吓新闻记者。别的不说,单就财产被封而言,两名记者已经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生活已经出现不便。
事实上,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新闻媒体在法律上不仅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还应该受到“倾斜保护”,比如,在美国,法院通常要求原告证明媒体存在“实际恶意”,也就是“明明知道报道不实仍然还要报道”,这个举证责任是非常大的,也使得原告胜诉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反观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案子甚至还不能按照一般的侵权案处理,因为一般的侵权案件还要求被告具备主观过错,但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只要是新闻报道出现了差错,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就会被判侵权成立。
不过,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绪海也表示,国家已经加大了新闻法规的立法工作,《民法典》草案中就有“新闻侵权”的定义,另外,《侵权法》也正在制定当中。据悉,在这些草案中,国际通行的“倾斜保护”原则已得到体现。
更多相关评论
《第一财经日报》总编秦朔:对于整个中国新闻界来讲,这的确是一个指标性的事件,需要我们去思考,一个新闻媒体面对的报道对象,面对的监督对象现在已经强势到了什么样的地步。他直接可以查封你的财产,而且法院也不用知会你,因为对方有钱,直接往银行里放一笔钱,就可以做诉前保全,这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压力已经非常大了。如果记者都纷纷退却,我就不知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谁去报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所以,我觉得这是我们共同的底线。这种利用诉前保全针对记者个人的事情,非常令人气愤。记者在正常的工作单位里,你还担心他逃之夭夭吗?我觉得这不是正常的司法逻辑概念,带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和恐吓意义。
《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起诉记者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显然,这起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维护自身的名誉权,而是要通过诉讼来打压记者,用经费巨大和旷日持久的诉讼拖垮记者,让记者经受不起诉讼的高成本,从而作出有利于他们的退步。”
《北京青年报》发表评论《富士康起诉记者背后劳工权益博弈》——“以名誉侵权为由对新闻工作者的个人资产进行冻结,堪称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一大败笔,”;富士康绕过报社,起诉记者和编委,显示出他们对国情的“吃透”,地方法院在财产保全环节的不遗余力,也为富士康的打压策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难看出,在这场博弈中,企业占了上风,劳动者落了下风,舆论监督处于窘境,地方政府和法律则失去了正确的“站位”。
《中国经济时报》发表评论《一个凸显“媒体监督窘境”的典型标本》——“以强大的财力和‘绑架公权’作‘矛’,去刺单个弱势记者的‘盾’,以图赔他个倾家荡产,万念俱灰,整垮敢于铁肩担正义的记者,从而对其他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上演一场其圈内的‘以儆效尤’之剧,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广州日报消息:8月30日晚,富士康天价索赔案出现了戏剧性的跌宕起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解除了之前因富士康起诉而对第一财经日报两名记者翁宝及王佑个人财产的冻结;同时将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且将诉讼对象由之前的起诉个人改为同时追加起诉第一财经日报社。
法律上的问题是清晰的,相信富士康这么有实力的公司对这个问题也应该是了然于胸,但富士康仍然采取这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举动,显然是另有他意,那就是利用现在我国新闻法制的漏洞,威胁恫吓新闻记者;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新闻媒体在法律上不仅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还应该受到“倾斜保护”。
也许对于富士康来说,他的衣食父母并不直接是中国的消费者,和众多的劳动密集型工厂一样,他们的“上帝”是苹果们。但苹果们在接受高质量低成本的富士康时,难道就不会考虑劳工权利,考虑其品牌的美誉度?当昨天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接到记者无国界组织的谴责信后,他肯定将不得不考虑这个问题。当昨天无数的网民发表今后绝不买苹果ipod的时候,他更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和资本主义的剥削方式同出一辙……
软骨头!人家吓唬一下就退缩了,还宣称什么双方撤消控诉,和好如初,笑话!你们博得了全国媒体的目光与注意力,达到宣传效果了,咱们可怜的工人呢??!!
国家应尽快采取措施,防止地方政府与黑心工厂勾结,残害普通员工,当广大职工反抗时,就可能造成社会的动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