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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仍在继续。
这场争论不仅事关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的社会各阶层共同发声的大讨论,其彰显的价值将超过这场争论的本身。
一秒钟撞掉一万元
出租车司机徐明至今依然胸闷。
为了那个突如其来的瞬间,徐明赔出了13万元,虽然官方认定他毫无过错。
徐明是上海市嘉定区江桥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他清楚地记得,5月9日夜里9点多钟,他的出租车自西向东正行驶在曹安公路上,天上下起蒙蒙细雨,他行车越发小心翼翼。车近翔江路口,他看到交通信号灯转为红灯,就放慢车速,右脚踩在刹车上;突然,一辆自行车七扭八歪地从马路中间斜冲过来!
徐明马上急刹车,但还是来不及,骑车人撞上了出租车的右前角,当即后脑勺着地。3天后,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嘉定警方勘验:徐明当时的车速只有每小时40公里,刹车印痕10米;而骑车人事发时有醉酒倾向,违法越过马路上的隔离带,冲进机动车直行道,而且是逆向行驶!这件事故中,骑车人负全责。
假若按照旧交通法规“以责论处”的惯例,此事与司机无多干系。但这次不一样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事故是由骑车人故意造成的。因此,虽然徐明毫无过错,依然要承担责任。
更倒霉的是,由于与保险公司年度间续保衔接的时间差,这起事故的发生恰遇“保险空档”,因此“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变成了泡影。
去世的骑车人是河南在沪民工。死者亲属显然对新的交通法规也有一定了解,他们不打不闹,非常友好:你司机的确没有一点责任,但是你看,死者才39岁,留下一个妻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你看怎么办吧!反正,依据法律,你总得赔钱不是?!
“开价”是19.8万元,这是依据原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得出的数字。据说,可能是死者亲属对新的赔偿方式还不甚了解,这个“开价”还算低的。
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朱瞻春说,尽管觉得员工赔钱很冤枉,但不赔就是违法。调解时公司一口咬定最多只赔偿13万元,死者家属“知道自己理亏”,也就同意了。
但这个数字对于原本务农的徐明依然是个天文数字。最后,出租车公司主动提出,徐明本人只需承担1万元,其余由公司消化。
1万元,相当于徐明4个多月的收入。他心中有说不出的委屈:他起早摸黑,兢兢业业,每个月两千多元收入除了日常开销,大部分交了儿子的学费。“100多天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因为一次行人违章,莫名其妙地全白干了!”
“以人为本”与“人人平等”
徐明的遭遇在出租车驾驶员中产生了不小的震动。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司机都为他叫屈,连一些交警也对此表示了异议。但同情归同情,交警还得按新交通法规秉公处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历经四次审议修改,最终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
曾引起激烈反对的所谓“撞了白撞”,被认为是把脆弱的肉身同冰冷的钢铁同等对待,丧失了法律的温情。新《道路安全法》最终否定了这一规定,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
新法律不可避免地引发争议,实施4个多月,围绕第76条展开的争议持续升温,9月3日,针对社会舆论高度关注且争议激烈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北京市人大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其间,16位代表唇枪舌剑,分别从法学、社会学、公众道德等角度,就交通事故处理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后造成的“行人违章,机动车买单”现象是否公允,阐述了各自的观点。
“撞了白撞”与“机动车负全责”的表述都不确切,但其立法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体现社会公平。正如当初“撞了白撞”绝不是怂恿机动车故意撞人,而是提醒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机动车负全责”同样不是怂恿非机动车和行人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甚至成为敲诈、谋财的手段,而是提醒机动车驾驶员谨慎驾驶。
对于这一点,接受采访的司机大多能够理解,他们也都赞成新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善意考虑,但是,司机们认为,他们同样属于“以人为本”中“人”的范畴。大众出租车公司一名司机说:“司机的合法权益与行人一样应受法律同等保护,不能为保护行人的利益就以牺牲司机利益为代价。”
今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故,只是情节更为戏剧化:一辆汽车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骑车人承认自己负全责,司机也同意赔付600元钱,但围观者鼓噪,认为司机没有责任,根本不要赔偿。结果双方进了公安局事故科,处理结果令司机大跌眼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原则,因为骑车人脚后跟骨裂,司机赔偿8000元!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旦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如果死者是60岁以下的上海城镇居民,那么机动车驾驶人付出的死亡赔偿金就要近30万元。出租车司机说,这算什么事!
“新交法”出台后,出现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有人甚至编了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过马路;不行上高速,撞上就暴富。”用北京人的话说,这就是“碰瓷儿”,还有人竟然总结出了一些技术要领:“碰瓷儿”的最佳位置是汽车的某个部位,往上一撞,既不会伤得太重,又不至于被刹不住的车轧上!
一些司机认为,虽然他们有钢筋铁骨的汽车作为保护,但同样承担风险,司机也是弱势群体。比如,机动车在快速路上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完全可能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
一些有车族也加入了争论,一位网友提供了一个案例,说明司机与行人没有绝对的强弱之分: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巨大的惯性使汽车最终撞伤了骑车人,但由于刹车过急,车上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
基于上述情况,部分司机认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有失公允,没有充分考虑司机的利益,“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请问,“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什么意思?有没有标准?
上海的出租车司机非常关注北京听证会的消息。一个司机说,听说北京一对夫妻因一方担心交通事故会带来巨额赔偿,两人协议离婚。虽然有些夸张,但这种担忧我们都有。
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朱瞻春说,自从徐明出了事,大家思想包袱很大,“司机非常谨慎,但问题是,路面情况不是司机能够决定的,比如北京一个流浪者为捡一个饮料瓶横穿主路被当场撞死,你说,除了让汽车像蜗牛一样爬,司机怎么可能从容应付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突发事件?”
行人素质不容乐观
制定法律的意图,既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受害者,更为警告他人莫要以身试法。普陀区交通安全学校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无过错责任”,不能仅为了警戒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规,同样要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恃无恐、甚至是故意在马路上冒险。
新西兰曾在几年前出台了一个规定:凡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均由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用负责。这一规定号称“新西兰计划”,当时认为该计划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更好地体现社会福利。但很快,计划实施的结果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
为何出现这样的结果?事故的赔偿问题由国家“包”起来了,不再和双方的利益、责任挂钩。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双方都放松了对安全问题的警惕,“新西兰计划”终以流产告终。
朱瞻春不无担忧。他说,目前的交通状况,本来就是行人违章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非但没有严加约束,反倒保护了对交通安全危害最大的人群。如果不能尽量保持行人与机动车的利益平衡,可能会导致更多的行人违章。
不少司机们很是“怀念”所谓“撞了白撞”的年代:以责论处,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司机顶多支付人道主义的象征性赔偿,甚至分文不出。如此一来,一些安全意识较差的行人不得不“收敛”一点。
“5月1日之后,路面状况更差了,行人乱穿马路更加有恃无恐。”朱瞻春说。江桥出租汽车公司曾经组织员工赴境外旅游,司机们对路面上鲜有行人乱穿马路的情况羡慕不已。而在上海,曹安公路上一个人车混道的十字路口,两名交通协管员扯着嗓子大声阻止乱穿马路的行人,依然收效甚微。常常会有一溜行人将马路拦腰阻断,过往车辆乱作一团,司机叫苦不迭。一名交通协管员抱怨,一些行人对协管员视而不见,根本不买账,还不时会招来对方的冷嘲热讽:一个月多少工资,这么卖力?
没开过车的,不知开车的苦。一名新加入有车族的白领说:以前我也经常乱穿马路,觉得协管员很烦人,但现在自己开了车,才知道冷不灵丁冒出一个乱穿马路的行人时,司机有多紧张、多窝火!现在,我不开车时也绝不乱穿马路了。
朱瞻春说,虽然很多行人并不知道第76条的具体规定,但人有从众心理,乱穿马路也会“传染”。
“强制第三者险”何时现身?
朱瞻春说了一个眼下上海出租车行业内的“滑稽事”:司机一旦遇上车祸,即便是行人全责,派去处理事故的出租车公司代表也总是会忙着“大包大揽”:全是我们的责任。“就怕交警认定出租车无责,那样保险公司就不理赔了。”朱瞻春无奈地说。
问题又回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个具体规定就是保监会负责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今年2月草案已经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但时至今日,仍未见出台。
朱瞻春说,5月1日前,“以责论处”时,有一个“不计免赔”险种,也就是不论司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保险公司全赔,但是5月1日后,出租车不再享有这个险种。事实上,目前只能以强制购买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的形式,来执行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强制第三者险”。然而,“商业第三者险”与“强制第三者险”之间,存在着很大区别。
两种“第三者险”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第三者险”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第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在新交法实施后,四川一名司机与肇事行人对簿公堂,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开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据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方在该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责任比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一来,司机就会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大包大揽是一种无奈的、扭曲的选择。
即便司机将行人的责任全揽在自己身上,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有限的。目前80%的车辆强制第三责任险在10万元以下,数据显示,新购车用户购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一般为5万至10万元。
而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交通事故导致第三方死亡的人身赔偿往往超过20万元,最高的甚至高达接近6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行人肇事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险公司按标准赔付后,剩下来的数十万元巨额赔偿还得压到司机身上。
超越争论本身的价值:公开讨论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机动车负全责”是误读法条
这场争议真正肇始于何时,如今难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正式施行,以及北京市从8月9日到15日针对《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使得这场争论进入了一个新高潮,却是毋庸置疑的。
争论的一方是被认为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司机,另一方是被认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驾驶者,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以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2003年10月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针对该法,北京市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些媒体将这些用语严格的法规概括为“机动车负全责”。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简单化的概括,挑起了一场越来越强烈的争议。
“我不能认同这样一个简单而片面的提法。”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关保英教授认为,这一说法的出现是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缺乏全面必要的了解而产生的误会,是一次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误读。
其实,如果详细地阅读法条,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北京市《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都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补充说明,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者违章,减轻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如果证明是故意,则不承担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实际上只是一个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它着重强调的是机动车司机的“注意义务”。关保英说:“立法者的本意和出发点是减少交通事故和保障交通安全,所以,这一规定没有什么大的缺陷,只是,我们在实施过程当中应该更加详细地做好技术性的分析,以求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莫童出生在北京,现在上海工作,他在上海和北京都有自己的私家车,到现在驾车已经整整12年了,按说,他应该成为这一法律的反对者,但是,当此法律规定出台以后,他却出乎别人意料地站到了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这一边。在他看来,这些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机动车的驾驶者不公平,“你驾驶的毕竟是一大块由钢铁制造的东西,它与血肉之躯相比显然处于强势地位,法律的规定只不过是让机动车的驾驶者能够更加认真地开车,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这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实际上也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有车族毕竟是少数,其中公车的数量不少,而且有一些公车司机驾车蛮横,而法律要维护的应该是大多数的利益,不应该仅仅是少数人和富裕者。所以,我认为,这次立法其价值和意义是相当高远的。”
“生命至上”体现实质正义
在一切的争论当中,数据往往是最容易说明问题的。这里就有数据表明,仅在2003年,中国平均每天有300人死于交通事故,有人形象地说,这就相当于每天从空中掉下一架波音747飞机。想想那些关于空难的消息,这些数据还真是有些可怕。
另据统计,我国的交通事故中,弱者(包括乘车人)死亡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4,其他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有的国家机动车驾驶员甚至占到死亡总数的80%。因此,在中国,无论常识上还是事实上,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确实已经成为弱者,应该在立法的过程中予以保护。“我们不是在说正义吗?究竟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具体到这件事上,我认为,生命至上,也就是切实地保护弱者的生命,给予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驾驶者以安全的环境才是正义的实质所在。”莫童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强调说,与此前的法规相比,新的交通安全法的确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和行人的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他说,如果具体到某个因行人违章而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按照原来的“以责论处”的思路,他的家人不会得到丝毫赔偿。“难道,一个活生生的人,为生活中的这样一种过失而付出生命的代价,这就是公平吗?”
其实,在10年的立法过程中,“生命至上”的理念最终得以确认也是一个渐进过程,在这期间还发生过因为“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而引发的争议:1999年8月30日,沈阳市发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行人违章的五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方不违章,则行人应负全部责任。规定一出,舆论哗然,尤其是来自法学界的批评更为激烈。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完全否定了“撞了白撞”这种说法,“这是明显的对生命的不尊重。”莫童说,他在日本的时候,感触最大就是机动车司机的文明驾车。当司机发现前面有行人经过的时候,肯定会自觉地慢下来,而我们的司机恐怕更多的是到时候冲过去并骂一句“你找死呀!”
近年来,真正发生变化的事实之一就是调整了人、车、路三者的关系,明确了生命权大于路权的准则。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提出了交通弱者的概念,并写进了相应的交通法规,而我国比外国落后了近半个世纪。“虽然,人们还不可能一下子转过弯来。但是,我们必须要强调对弱者的照顾是更为重要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所谓的‘实质正义’。”关保英说。
保护弱者不等于纵容
争论过程中有人提出,这样一个“以人为本”的倾向性规定,可能会纵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规则。
那么新的法规是不是真的会成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违章的理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成涛研究员解释说,保护弱者并不是纵容弱者,而是在全社会倡导一种“人文关怀”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要强调机动车司机“注意义务”,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该放松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的管理,实际上,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并不意味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就可以随意违章,他们的行为依然会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制约,如果违章同样会受到处罚。
“实际上,这次立法对于责任认定并非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相结合。”成涛说,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就要求机动车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注意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避免出现“无法查清”的局面。
有资料显示,在交通事故的死者当中,因为机动车司机逃逸或者怠于送伤者到医院而死亡的为数不少,这次法律采取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分担了一定的风险,从而促使机动车司机及时报警和送伤者到医院,减少死亡的人数,这实际上也体现了“生命至上”的理念。
对于用自杀的形式获得高额赔偿金的假设,“关天茶舍”中的一位网友认为,这种情况不能说没有,但我们还是要说,生命毕竟是重要的,如果真是有“查不清楚”的故意自杀,那恐怕就是机动车司机必须为自己的驾车所承担的风险了。“如果有什么不幸已经把人逼得非要用生命换取为家人的赔偿的话,社会还是满足这些人的愿望,有这个赔偿为好!”虽然这种说法有些感情用事,但并非全无道理。
超越争论本身的价值
超越法条的是是非非,这场争论对于中国的立法体系,也有其巨大价值。
在关保英教授看来,立法过程中出现争议,并且允许公开地讨论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进步。“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与每位公民的关系都十分密切,法律规范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我们有权知道,立法者站在谁的立场上说话,有谁代表自己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谋取和保障自己的权益。”
莫童也认为,从某种角度说,这场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是两个不同利益集团在为着各自的利益而呐喊,并力图通过这些声音来影响立法者,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至少是希望立法者们能够听到自己的声音。
近些年来,关于利益集团的说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逐渐分化也是一个客观过程,由此形成了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集团,而法律在此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调节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以求达到某种基本的平衡。具体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实质,这正是一次试图通过法律来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的实践。
这场争论的另一个亮点是立法的公开性。“争议的本身就是公开的体现。”成涛研究员认为,法律的公开性原则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定以后对社会的公开,也不仅是指执法上的公开,更为重要的,也是常常被我们所忽视的立法上的公开。只有立法上公开了,才能真正使得全体公民关心法律的制定过程,从中了解法律本身的精神内涵,也才可能使得公民在法律生效以后更好地遵守法律,从而减少法律实施的阻力,节约法治的成本。这些公开应该包括公开调研、举办听证会征求民众意见、公开相关立法者的详细资料等等。
关保英教授也认为,立法过程中的争论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他说,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因为不符合现实的需要,执行起来相当困难,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北京的这次讨论,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应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做技术性的细化,使其可操作性更强。这也能为上海和其他省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提供可供参考的模本。
不分青红皂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所有责任,绝对不合理!
本来中国的交通就相当混乱,这个规定实施,那中国就麻烦了。
行人素质普遍还很低,未到实行该政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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